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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艺术学理论学会章程
作者:浙江省艺术学理论学会 来源: 点击数:1 更新时间:2018-06-11 10:31:43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浙江省艺术学理论学会,英文名称:ZheJiang Society for Arts Theory,缩写:ZSFAT。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全省艺术学理论研究、教学单位和相关研究者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团结广大艺术学理论工作者,开展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上的自由讨论,以促进我省艺术学理论学科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艺术学知识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艺术学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本学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学会的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58号杭州师范大学恕园38幢艺术教育研究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国内外艺术学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

(二)组织艺术学理论的研究工作。

(三)普及艺术学学科领域知识,传播美育及艺术教育精神、思想和方法,发现并推荐人才。

(四)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工作,不断补充更新知识。

(五)配合或协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有关艺术学理论的相关问题,发挥咨询作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向有关部门反映艺术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对在艺术学理论学术及实践领域中作出突出贡献和成就的会员,开展奖励和表彰活动。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名誉会员。个人会员是本团体组织的主体。

1.普通会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艺术学理论工作者;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艺术学理论工作3年以上,并有一定工作成绩的艺术学理论工作者。

2名誉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团体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及香港、澳门、台湾的艺术学专家、学者,由本人向本团体申请,经本学会两名会员推荐,由本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名誉会员。外籍和港澳台会员可获得本学会出版的有关资料,可应邀参加本学会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本章程以下规定不含外籍和港澳台会员。

(二)单位会员是具有一定数量艺术学工作者的艺术学理论研究、教学单位及与艺术学有关的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本学会两位会员介绍和单位推荐;

(二)向学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本学会编辑出版的有关学术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两年召开一次。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会长)、副理事会(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重要变更事项;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单位;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协商,采用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人选应是艺术学理论研究上有成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实际工作和活动的艺术工作者。理事会成员要体现老、中、青梯队结构,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应不少于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督促本会各机构的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通过的会费标准报相关部门备案。本团体开展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6年3月2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